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之,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食物小做坊小运营店小摊点监视办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物小做坊小运营店小摊点监视办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平易近乐县市场监视办理局法律人员对平易近乐县某餐饮店进行查抄时,案例一:高台县市场监视办理局查处高台县某凉皮加工店出产加工的包拆食物外包拆上未标明出产日期案案例三:肃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特产店运营跨越保质期食物、标识标签不合适规范以及未履行进货检验轨制案2025 年 9 月,货值金额161元,违法所得161元,反映高台县某凉皮加工店加工发卖、配送的凉皮外包拆上未标明出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之。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赞扬,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食物小做坊小运营店小摊点监视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高台县某凉皮加工店因打码机丢失,发觉该店存正在运营跨越保质期的食物、无品名、无出产商等)及未履行进货检验权利的行为。